同志伴侶專法:過度強化性傾向之間的殊異,只是加深社會的對立

(封面圖片轉載自小說家李屏瑤臉書。)

最近同志婚姻法案進入初審階段,台灣極有可能因此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得以結婚的國家,但也再次引起了正反兩方激烈的衝突。

支持以及反對方人馬雙雙齊聚立法院門口,訴諸雙方莫衷一是的主張理念, 但令人沮喪的是,這樣的議題在台灣一直以來都是個「黑洞」,目前看起來似乎是不會有達到共識的一天。

筆者不諱言地表明自己為同志發聲的立場,卻也不樂見和自己理念相似的群眾中,也不乏許多口出低劣、毫無建設性發言及仇恨語句的人,這些人似乎沒有發現,他們正做的事和他們所不齒
的反對方是沒有什麼分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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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反同婚方的部份口號不禁令人納悶,到底是反黑箱呢?還是反同婚?
到底異性戀是相對弱勢呢?還是同性戀是相對弱勢?圖片取自台灣守護家庭


不論是哪一方,當人們從來沒有打算將自己的說法拿出來做理性討論的時候,就別高呼著執掌「真理」的大旗。「真理」和「真理」的對壘,永遠是清醒且冷靜的;而反觀「仇恨」和「仇恨」的碰撞,所帶來的快感雖然能夠使人從中得到滿足,卻無助於雙方的互相理解,只是繼續挖深偏見的壕溝。

我們所需要做的就是多聽多看,不要害怕看到對立方的論述。引進與自己不同的立場,除了能時刻以此檢視自己的主張立場之餘,也利於在腦中進行雙手互搏的思辯。

今日不如就讓筆者來個拋磚引玉,以自身經驗和想法列出對於一些常見說法的邏輯推演。期許能稍稍拉出一些理性討論和思考的空間,讓正反雙方都能理出自己的頭緒,而不再只是處於總是破碎的語句和主張的進行辯論,最後因此淪於叫囂、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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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三個版本所提出的婚姻平權草案,都並不包含以往多元成家三案的伴侶法和家屬法。
圖片取自尤美女立委臉書

說法一:反對同志婚姻的很多人卻也贊成同志伴侶法,只要我們推動伴侶法這樣不就好了嗎,同志不就是想要追求法律上和婚姻制度同等的法律權利?

A:如果同志們都能因同志伴侶法而滿足訴求不再繼續追求,那可能也就可以這樣結案了。但如果不行,我們勢必就要探討為什麼同志依然想要繼續追求婚姻制度的名份。但若要探討這個說法,勢必無法繞過婚姻制度的「本質」。

以亞里斯多德的「目的論」來說,便是來探討婚姻在現今社會所彰顯的美德和價值,才能知道同志們追求的是什麼。私認為至今的婚姻在於「人們有權利自由選擇自身伴侶,並互許承諾共度一生」主要鼓勵的價值在於:忠誠、親密、陪伴以及承諾。婚姻制度所帶來的踏實以及身份認可在現行的社會上,是無法以其他制度來替代,而佔有資源的一方阻擋少數的一方追求相同的權利,我想這無法被稱為是正義。

說法二:如果同意同志婚姻,那是否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甚至人獸婚也不該禁止?

A:這大概是最常見的謬論之一,這點的回答必須和說法一的回答一起搭配閱讀。同志婚姻的通過依然是建立在「一對一」的框架之下,因為現在的婚姻制度強烈彰顯和鼓勵忠誠的價值。至於對於人獸婚的反駁,其實只要想想動物有沒有可能能夠行使人類婚姻制度中,配偶的法律權利以及義務應該就可以得到答案了。

除此之外同志婚姻也並沒有偷渡濫交以及可以外遇,因為即使同志婚姻通過,婚姻依然是建立在現行的框架之下,只是對象從一男一女擴及到兩男或兩女。至於外遇通姦在未來是否能夠除罪化則完全是不同的領域議題,畢竟異性婚姻跟同性婚姻都存在著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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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少子化現象早已持續一段時間了,在2010年甚至成為全球最後一名)

說法三:同性無法生育,開放同性婚姻會使少子化惡化,人口持續減少。

A:現行的婚姻法律的條件資格中並不具備「需具生育能力才能結婚」這樣的前提,無法生育者如性無能不孕症者,也並沒有因此被剝奪結婚的權利,由此看來「生育」對於婚姻來說並不是必要條件。

即使現今台灣社會還沒開放同志婚姻,生產率就已經依然低迷,同性結婚並不會因此繼續拉低,畢竟他們即使無法結婚,也不會因此跑去跟異性生小孩;現在的人不肯生育的原因,我想更應當歸咎於經濟等的社會問題。
而「增產報國」這樣的社會責任被強制加在某一特定族群,在道德以及責任上的歸屬分配是否合理,我想必須有此特定族群需要擔負這樣的責任的有力說法和佐證才能說服我。

說法四:傳統婚姻家庭必須是一位「母親」以及一位「父親」所組成,這樣家的家庭教育才是完善,你不能為了追求同性結婚的權利而剝奪小孩擁有「母親」以及「父親」的權利。

A:私以為教育的品質來自於教育者的素質以及方法。不同的家庭組成型態如一父一母家庭、隔代教養家庭或是單親家庭,都不可否認會對教養有著或多或少的差異和影響。但不管是任何一種家庭型態,都勢必無法避開價值觀爭議,直接連結到孩子的福祉作出優劣區分,以高下判斷出哪種家庭型態必定是最適切的。

至於在剝奪孩子「母親」和「父親」的權利,我們不妨試著假設一些情境:

今天一位女子未婚懷孕,而生父跑了,女子不願捨棄掉骨肉的性命而選擇產下,這樣的做法是否也是剝奪了小孩擁有「父親」的權利?還是該基於不能讓孩子生下來沒有一個「完整」的家庭,乾脆忍痛將孩子打掉?

亦或是,今天一位母親臨盆在即,卻因為難產而被醫生認定「孩子和母親,只能擇一而活」,最後決定留孩子而不留母親,那這樣是不是也剝奪了孩子擁有「母親」的權利?

堅持一父一母為家庭組成的型態,那不只是同性婚姻,是否連單親家庭或是隔代教養家庭,也該被取消資格呢?基於自己的「理想家庭」標準而阻止他人取得應有權利,何嘗不是種剝奪呢?

說法五:那我們可以為同性戀制定專法啊?

A:筆者必須非常嚴肅地說,這樣區隔意味濃厚的作為,和過往美國以白人為出發的各種制度法律設計,以排除黑人的作為並無二致,是赤裸裸的歧視(因他人身分而剝奪其權利),其背後所彰顯的意味可以解釋成:「你們不配和我們享有一樣的權利」。我們必須承認,法律對於改變人的偏見效果有限,但法律卻也不該「助長」人的偏見,過度強化異性戀以及同性戀之間的「殊異」,絕對無助於任何一方,只會繼續加深社會的對立以及仇恨。

筆者在此呼籲反對方是否該反思,太過專注於自己的宗教道德、學術、理論或是統計數字,泯滅掉了人們在生活中的幸福感或是苦痛,畢竟這些雖是無法被量化的抽象情感,卻也最直接影響人們的行為準則,誰生而為人不想追求幸福的人生?

至於通過同婚會導致某些反對方心裡不快,甚至是「不幸」,筆者只能說,若要把自己的幸福前提立足在他人身上,那就勢必得承擔這樣的風險。

最後,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婚姻平權、同志伴侶法的讀者們,都歡迎在明天,11月28日一起參與相挺為平權,全民撐同志活動,在婚姻平權草案公聽會召開同時,一同現身表達立場、溝通交流。

並引述一句馬克思的語錄做為結尾——

「所謂解放,不過是將本來屬於某些人們的東西還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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